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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商品交易所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的通知

法规文号:证监发字[1995]6号    发布时间:1995-01-09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据有关方面反映,云南商品交易所已建成开业,从事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和食糖、菜籽油远期合同交易。《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具体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请你们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协助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监督该交易所不得使用“交易所”名称,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未平仓合约可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今后不得推出新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二、监督该交易所不得借开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一)不得按期货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二)交易订金不得低于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背书手续和交纳增值税;(四)不得为进行远期合同交易的双方提供履约担保。对违反本规定的远期合同交易,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今后不得借开展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任何品种的期货交易。

  望认真落实,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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