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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法规文号:证监函[1999]225号    发布时间:1999-10-19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总经理杉谷雅史先生1999年9月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11月10日。

  二、确认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久野博康”变更为“杉谷雅史”;确认你公司的住所由“香港中环交易广场一座30楼”变更为“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友利保险大厦47楼4701室”。

  三、如《经营外资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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