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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深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1-02-23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开户代理机构:

  近期境内、境外投资者B股开户量大幅增加,为了规范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加强B股证券帐户的管理,方便境内投资者开户入市,现就做好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做好境内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有关咨询及服务工作,本所将提供有关B股开户业务操作的详细资料,请各单位务必做好内部培训工作。

  二、各会员单位、开户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见附件1),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留存身份证、银行进帐凭证等文件的复印件,保管好《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原件,指定专人负责开户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本所将随时进行检查,对违规开户机构本所有权取消其代理开户资格。

  三、各B股结算会员务必在2001年2月26日前确保开通B股实时开户系统,实现通过电子系统即时办理B股开户,即开即用。其它会员单位获得本所B股经纪商资格后,应及时向本所申请B股实时开户代理资格,与本所签订B股开户代理协议书,建立B股实时开户电子系统(具体办法见本所国际结算部2001年2月20日印发的《关于启用B股实时开户通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各开户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B股开户凭证的管理,按开户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不得漏缺。如果一家法人机构拥有多个开户网点,应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汇总、整理各开户网点的开户凭证。

  五、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户费用每户120港元,其中20港元由开户代理机构收取,100港元由本所收取。

  六、境外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的程序、办法、费用仍维持原来作法。

  七、开户代理机构如尚未启用B股实时开户系统,暂仍按原来的传真方式向本所国际结算部传送B股开户资料(境内居民个人开户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及银行进帐凭证、《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本所B股开户传真电话如下:

  (0755)2083904、2083160、2083163、2083195、2083237、2083241、2083244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略)

  2.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实时开户业务指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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