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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提案与建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法规文号:中期协字[2002]第17号    发布时间:2002-03-18   发文单位:中国期货业协会


各理事: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协会秘书处制定了《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提案与建议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提案与建议制度(暂行)

  2002年3月16日

  为了规范理事的提案和建议行为,提高理事会办公效率,使理事提案能够更好地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特建立如下提案与建议制度。

  一、通报理事会讨论的提案,应由一名理事牵头作为第一提案人,至少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附议,或者由一名理事牵头作为第一提案人,至少有20家以上的会员单位附议。

  二、一般的建议可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理事提出,属日常事务的由秘书处处理,属各专业委员会的交由专业委员会处理,重要的交会长办公会处理。会长办公会认为特别重要的建议,可以通报理事会讨论。

  三、理事提案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由第一提案人和所有附议的理事或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于理事提出的提案与建议,各相关机构应认真处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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