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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降低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2-10-09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债券品种  现行费率  调整后费率

  佣金 经手费 佣金 经手费

  国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企业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国债 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125‰ 对应佣金的5%

  回购 14天 按成交金额的0.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25‰ 对应佣金的5%

  28天 按成交金额的1‰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5‰ 对应佣金的5%

  91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75‰ 对应佣金的5%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75‰ 对应佣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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