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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12-03-08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

  (一)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

  (二) 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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