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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险字[1982]10号    发布时间:1982-04-30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四川省劳动局:

  你局川劳险便字(82)18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现复如下:

  一、退休、退职或精简回家的职工,在职时从事过矽尘作业,退休、退职或精简前未查明患有一期矽肺病或患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结核病,或未作过矽肺检查,退休、退职或精简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也可以按照(81)劳总险字52号文件的规定,改按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办理。

  二、(63)中劳薪字440号、(63)会通字50号《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在其病情未好转到硬结钙化期以前,应按照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待遇办理。这里所说的“合并肺结核病”,就是指的“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修订公布的《硅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已有原则规定,今后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都应以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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