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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劳人险局[1982]6号    发布时间:1982-09-01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来函、来信询问,“文化大革命”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曾随干部一起到五七干校劳动,之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工龄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干校回来后安排到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请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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