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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文号:劳险字[1989]13号    发布时间:1989-07-17   发文单位:劳动部


  几年来,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进行,我国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已在各市县普遍开展起来,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已在两千多个市县实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各省、市、县均相继建立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管职工退休养老工作。但这些机构的名称很不一致,有的叫社会保险事业局或社会保险事业处,有的叫退休费用统筹管理所或办公室,有的叫管理服务局或中心,有的叫社会保险公司或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等等,给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少困难,甚至由于对机构名称理解不同,出现了将社会保险混同于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商业保险的不正常状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利于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特请将省、市、县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事业性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至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规格和编制人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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