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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不参加地方社会保险费用统筹的通知

法规文号:能源人[1992]68号    发布时间:1992-01-18   发文单位:能源部


  最近以来,陆续接到一些省电力局反映,有些省、市正在组织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费用统筹,要求我部所属企业参加地方统筹。经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是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的单位,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首先从离退休费用开始实行统筹,自一九八六年至今已有六年,取得显著成效;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用的支出;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目前正在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改革方案部署,逐步实施电力企业劳动保险统筹,全面实行行业化管理。

  二、行业劳动保险包括的内容很多,不仅包括养老保险,还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些项目的改革将随着整个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深化。在“八五”期间乃至今后十年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们要认真研究解决职工在行业内部的劳动保险问题。

  三、鉴于上述原因,凡参加电力行业统筹的单位,不再参加地方组织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统筹。有关劳动保险项目(除待业保险)将在行业统筹中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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