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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修订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保发[1993]96号    发布时间:1993-03-04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九九三年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精神,现将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在总公司保发(1992)299号文件印发的办法的基础上作如下修订:

  一、有关分公司根据本超赔分保办法规定从分保集团摊回的赔款,应在以后的盈余年度内将摊回的赔款从地方财政分成中扣回归还给分保集团。总公司再将归还的分保赔款按各分公司缴费的比例返还给各分公司。

  二、有关分公司每年归还分保集团的赔款数由总公司确定,并向有关公司发出归还赔款通知书。

  附:帐务处理及说明

  一、当有关分公司接到总公司归还分保赔款通知书,归还分保集团分保赔款时:

  分公司  借:摊回分保赔款

                贷:系统往来(或银行存款)

  总公司  借:系统往来(或:银行存款)

                贷:分保赔款支出

  二、分保集团将有关分公司归还的分保赔款返还给各公司时,并入当年(指帐单年度)帐目中,冲减当年度“分保赔款支出”。

  另:总公司保发(1992)299号文件附件(即:帐务处理及说明)有遗漏,现予补正。

  三、当有关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摊付赔款通知书从分保集团摊回赔款时,记入当年度(指帐单年度)帐目中。

  分公司  借:系统往来(或:借入调剂资金)

                贷:摊回分保赔款

  总公司  借:分保赔款支出

                贷:系统往来(或:借出调剂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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