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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人退函[1993]2号    发布时间:1993-05-11   发文单位:人事部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分工问题的请示电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人事部已下发了人退发〔1992〕2号和人退发〔1992〕12号文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规定的办法管理。

  三、你们要继续研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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