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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关于统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的通知

法规文号:保财业[1995]17号    发布时间:1995-03-29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总公司已经转发人民银行1995年2月修订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给各分公司。为适应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现对印制新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要求如下,各分公司务必遵照执行。

  1.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要有统一的格式(附件一),正本使用厚纸,背面应印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5年2月)。

  2.保险单(凭证)的开本是787×1092毫米(32开)。

  3.使用全国统一的保险单(凭证)号码,其前四位必须是各分公司的标准代码。各分公司的标准代码见附件二。

  4.各分公司必须在今年6月1日起使用新印制的保单(凭证),同时停止使用旧保单,并做好旧保单的收集和销毁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分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

  号码:————|副本|————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凭证)所注明的其他条件,对下列货物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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