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民险函[1995]208号    发布时间:1995-10-04   发文单位:民政部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请示》(豫民农字〔1995〕第12号)收悉。我们意见如下: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贯彻执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民办发〔1991〕9号)文件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1〕34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表述,若不提农村户口,则可为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

  以上意见,请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