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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199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规文号:煤财劳(险)字[1997]第598号    发布时间:1997-12-15   发文单位: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各在京直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部办公厅印发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煤厅字〔1996〕377号)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1998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额的4.5%,自1998年1月起执行。

  上年职工个人平均工资低于行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行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在1997年行业平均工资正式发布之前,暂按1996年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待1997年行业平均工资正式发布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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