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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校不准代办学生保险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教监厅[1998]3号    发布时间:1998-06-01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近几年,中小学学生社会保险有了很大发展,对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健康,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经济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发现一些地方的个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存在着强行推行保险和代办学生保险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教育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重申: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的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代办学生保险。

  二、原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教行〔1995〕3号)已于1997年8月14日经原国家教委党组撤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代办学生保险。

  三、鉴于中小学生社会保险有利于减轻学生因意外和患病而造成的家庭负担,有利于加强学生安全保健教育工作,学生及其家长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到各级保险机构办理。

  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中小学校不准代办学生保险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凡违反规定和上述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以学校创收为目的产生很坏影响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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