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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航意险保单使用情况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保监发[1999]6号    发布时间:1999-01-13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998年12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第一号公告,要求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99版”航意险保单,其他版本的旧保单同时废止。据了解,目前保险市场上仍存在销售旧保单的情况。为规范航意险业务,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第一号公告。

  二、凡仍在销售旧航意险保单的(包括通过代理人销售的)保险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旧保单收回销毁。

  三、各保险公司要将本公司执行中国保监会第一号公告的情况于1999年1月18日以前以传真方式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传真号:010-66018890)。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销售过旧航意险保单的,要在上报的报告中写明销售地区、数量、责任人及已采取的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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