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有关内容的批复

法规文号:保监复[1999]57号    发布时间:1999-04-12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有关内容予以补充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银发〔1996〕253号,以下简称“《条款》”)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条款》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为除外责任。根据《条款》文字含义和保险惯例,清理航道的费用应指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船舶自身、其他船舶或者其他任何物体阻碍航道而产生的清理或处置费用。

  此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