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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保监发[1999]146号    发布时间:1999-08-3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全国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人核准名单,其他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核准名单随本通知下发。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委托已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并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外出展业。

  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符的,以此次审核为准。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保险兼业代理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申领及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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