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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劳社部函[2000]14号    发布时间:2000-01-2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做好你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减轻兵团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兵团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兵团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3%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5%)。降低缴费比例后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以适当补助。

  二、兵团要结合实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确保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兵团要按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确保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兵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办法,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关系到兵团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使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改革做好贡献。

  2000年1月28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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