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保监发[2000]206号    发布时间:2000-06-01   发文单位: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按约定代收的保费和保险金应在约定期限内解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夭。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