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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意见的函

法规文号:财办会[2002]35号    发布时间:2002-11-08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原则,我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

  现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狄恺 焦晓宁

  电话:(010)68512503 68516007

  传真:(010)68553028 68516015

  电子邮箱:jiaoxn@yahoo.comlihua_ruc@sina.comzhidu2@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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