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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4-01-29   发文单位: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修订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这一将于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调整了有关称谓,并对相关审批手续作了细化和放宽。

  新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为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保持一致,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二是由于保监会派出机构体系已建立,新办法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三是按照中国入世承诺,新办法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四是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二十日,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五是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六是新办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

  中国保监会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起到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作用。

  中国保监会称,随着中国保险市场近年来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发生的变化,同时针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内容,中国保监会修改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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