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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法规文号:保监厅发[2005]393号    发布时间:2005-03-29   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现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保监局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保监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保监局按规定将保险中介行政处罚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批之前,应依照相关法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应要求组织听证。保监局在上报审批材料中应附有下列材料之一:

  (一)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但以不按时参加听证等形式事实上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附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送达的证明材料;

  (四)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附有听证笔录。

  三、保监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保监会中介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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