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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保监产险[2004]145号    发布时间:2004-02-04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意见。

  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

  1.中国精算师,或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部分课程考试(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

  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精算责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五、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

  (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精算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根据专业知识,依据谨慎性标准,保证上述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

  六、精算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其精算责任人资格。

  七、各公司应加强对精算人员的培养,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精算人员的作用,尊重精算人员提出的专业意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精算人员在发表精算意见前获得所必需的充分信息。

  八、中国保监会负责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考试工作,相关时间与地点以中国保监会公告为准。

  附件:

精算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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