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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日友好医院患者负担“检查费”的范围的复函

法规文号:[87]财文字第802号    发布时间:1987-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卫生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财务管理司12月14日来函、询问中日友好医院收费单据中所列“照像费”、“化验费”、“检查费”、“血透费”是否都作为检查费,由个人负担5%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除化验费外,照像费(各种X光放射检查费)、检查费(除放射检查以外和各种检查费)等各种检查性质的费用,都为检查费的范围,由公费医疗患者个人负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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