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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报告事项的说明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12-09-27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报告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遵照《通知》有关规定,选择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保监会确认的服务券商。

  二、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在三方委托代理协议签署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报告内容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书面报告

  由保险机构正式行文,说明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名称、 选择服务券商及对应托管银行等情况。

  (二)委托代理协议

  由保险机构提供1份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协议由保险机构、服务券商和托管银行三方签订,至少明确服务券商的交收时限、信息安全、数据真实、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内部管理制度

  由保险机构提供1份制度复印件(制度应当正式发文),并加盖公司公章。制度涵盖服务券商选择、评价和交易量分配管理等。有自有交易单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应提供关联方资金与受托第三方资金交易量,在自有通道与其他通道合理分配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四)相关情况说明

  由服务券商向保险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专用交易单元安排及中证登向托管银行发送对账数据的情况说明;

  2、对保险机构信息保密的承诺函;

  3、为保险机构提供服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及负责保险资金交易清算的关键人员名单;

  4、指定为保险机构服务的营业部。

  (五)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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