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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11-11-25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经批准的、满足《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条件的股票和满足《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后,其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参照股票执行。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维持不变,包括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附件2.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的相关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5日起施行。本所2010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0]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2.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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