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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单位购买国库券兑付及流通转让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93]财国债字第72号    发布时间:1993-08-04   发文单位:财政部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闽电财(1993)826号文件悉,现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89)财国债电字4号《关于1981年至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1年发行的1000元及其千元以上面额的国库券均属单位购买,且国库券背面注明只准转帐,不付现金字样,兑付时凭单位的证明和所持券面,通过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转帐,不付现金。此文目前仍然有效。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012号《关于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的通知》规定只允许1982年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国库券上市流通,不包括1981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单位持有的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券、各年度的转换债至今未批准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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