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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交银办[2000]203号    发布时间:2000-06-20   发文单位: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总行已将《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交银办〔2000〕105号)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加各存期每月最高存储额不超过10000元(含)的限额,每月应连续存储,每月固定存储金额、存储次数由储户在开户时与银行约定,但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0000元。如中途漏存,参照零存整取办法执行。

  2.为方便储户存储教育储蓄,总行零售业务系统开发了“转存教育储蓄”的交易,允许储户将活期存折账户、活期一本通账户或太平洋卡备付金账户的款项,转入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储蓄账户,但储户需在教育储蓄开户所与银行签订“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划款委托书”或“交通银行教育储蓄存款划款终止通知书”,建立转存关系或终止转存关系。委托书与通知书均为一式三联,第二联为柜面留存联,由柜面专人专夹保管;第二联为事后监督留存联,随当天传票送事后监督,归档保管;第三联为委托人留存联。客户中途要求终止转存关系时,柜员必须抽出原委托书与通知书进行核对。委托书与通知书由各行自行印制,编号均为7位。

  电脑部和私金部已将以上电脑程序以第七次补丁和操作说明下发各行。

  3.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应在“存款凭条”上登记实名证件名称及其号码等事项。本“存款凭条”适用于存储各储种,各行可按此格式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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