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非城镇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文号:[92]财工便字第24号    发布时间:1992-02-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青财外经便字(1991)第2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非城镇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92)财工字第37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意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凡财政未曾给予住房补贴,企业也不负责解决这部分人员住房的,对这部分人员可以不必提取和上缴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