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及未到期债券提前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90]财国债字第9号    发布时间:1990-01-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各地来函询问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建设债券)残破污损以及购券人出国定居,债券能否提前兑付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比照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通知及附件办理。

  二、购券人全家出国定居,需提前兑付的问题,可比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8号通知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