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综[2001]15号    发布时间:2001-03-15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函[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我国环境资源,强化对进口废物管理,保证进口废物审批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意你局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征收年限暂定延长5年。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67号)的规定执行。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收入缴库及使用范围等,仍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