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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办金[2001]150号    发布时间:2001-07-24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6日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我部企业司划归金融司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登记申报资料一律报送我部金融司。

  联系电话:金融司综合处 68551220、68551271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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