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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文号:[1991]化人字第610号    发布时间:1991-08-13   发文单位:化工部


  一、为加强化工系统青年科技人员的锻炼和培养,鼓励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发挥聪明才智,尽快提高科技开发水平,推动化工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二、化学工业部决定,在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作青年科技开发基金,旨在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申请本基金贷款除应具备《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该科技开发项目的负责人是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

  (2)参与该项目的成员中,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3)年龄界限以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之日为限。

  三、青年科技开发基金只限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超过限额的,不作为青年科技开发项目审理。

  四、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一律免息,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逾期者,按《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处理。

  五、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申报程序,除按《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办理外,应同时填报项目负责人及拟参与该项目的主要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简表,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连同贷款申请一并报化学工业部人事司,由部人事司审查后提请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委员会审批。

  六、青年科技开发基金用款单位人事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用款单位领导和中老年专家、学者对青年科技开发项目要热情支持,精心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化学工业部将追究责任并收回贷款。

  七、本办法自《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生效之日起,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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