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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利用中捷贸易顺差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91]交财字551号    发布时间:1991-08-03   发文单位:交通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河北省交通厅:

  对外经济贸易部利用捷克斯洛伐克的贸易顺差,通过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从捷克进口一批汽车。因进价过高,交通部、财政部已以(91)交财字420号函原则同意按该车到岸价的百分之五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现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提供的购车数量和到达口岸情况,对这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营口、青岛、连云港、新港海关进口的整车五百九十七辆按到岸价格的百分之五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二、进口汽车散件一千辆由河北邢台长征汽车厂组装后,按实际销售价的百分之五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三、在北京展览会交货的二辆样车由北京海关按该车成交价的百分之五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底盘一辆按组装后的实际销售价计收百分之五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进口汽车到达口岸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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