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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91]财国债字第47号    发布时间:1991-06-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券还本付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1年银行、邮政部门兑付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门兑付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7月份兑付高峰期,各地区应在每旬后5日内报送“1991年  月  旬财政、邮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格式附后);从8月份开始,应在每月后3日内报送月报表(月、旬报格式相同)。

  三、兑付期终了一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全部兑付帐务结清,并将已兑付国债券全部复点封存完毕,剩余兑付资金退回同级预算处。填制“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和“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格式不变)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预算处,一份报财政部。

  四、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兑付资金拨付办法、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仍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件办理。

  附件:1991年  月  旬财政、邮政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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