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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法规文号:[1993]价费字66号    发布时间:1993-02-22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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