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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法规文号:[1993]价费字64号    发布时间:1993-02-22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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