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给援外医疗队员保健津贴的通知

法规文号:卫援发[1992]第11号    发布时间:1992-11-19   发文单位:卫生部 财政部


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参(商代)处并医疗队:

  鉴于援外医疗队员直接接触所在国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人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医疗队员的身心健康,现决定发给保健津贴。发放办法:

  一、不分职级,不分工种,不分地区每人每月发给保健津贴30美元。

  二、保健津贴的发放可采取国内用美元记帐方式,按月计发;也可在国外直接发给美元。采用何种办法,由驻外医疗队任选一种,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保健津贴自抵达所在国之日起计发,至离开所在国之日停发。不满1个月的按每天1美元发给。

  四、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