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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人薪[1986]105号    发布时间:1986-11-24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气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下气象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具体办法的请示》收悉。

  为了稳定和加强县以下基层气象台站的科技队伍,鼓励气象科技人员到基层台站工作,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县以下(不含县城关镇,下同)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可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列入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一、现在区、乡基层气象台站从事气象科技工作,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国家干部,可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科技人员,在八年内离开基层气象台站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

  二、凡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了浮动一级工资的,不得重复享受。有些地区的基层气象台站,已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实行了多种津贴、补贴或浮动工资的,为了避免重复,引起新的矛盾,这些地区是否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由国家气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浮动一级工资增加的开支,在原有事业经费中自行解决,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五、上浮一级的工资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并抄送我们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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