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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6]120号    发布时间:1996-12-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教委:

  你委报来的《关于改革国家公派留学生选派和管理办法及收取申请报告费和专家评审费的函》(教财〔1995〕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公派出国留学选派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意你委在组织选派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时,委托各报名受理单位向申请人收取报名费,并向初审合格者收取评审费。

  二、公派出国留学报告费和评审费由各报名受理单位全额汇交你委全国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你委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用于受理公派出国留学报名、制发资料和表格、组织专家评审等有关费用开支。你委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收费收支财务报表。

  三、收取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期满后由你委报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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