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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会字[1986]42号    发布时间:1986-11-14   发文单位:财政部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十月二十一日来函,询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场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中方的场地开发费和交纳的场地使用费转作投资的,应按照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场地使用权进行核算和分期摊销,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商品、产品和劳务的销售,应于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和劳务已经提供后,及时办理托收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查帐中如发现拖延不办的情况,应向委托人提出,请其办理有关手续,按期登记入帐。委托人不按期办理的,可以在查帐报告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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