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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工本费名称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综[2002]47号    发布时间:2002-07-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

  你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工本费”更名的申请函》(建综函[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已更名为《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同意将“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工本费”名称变更为“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套(包括证书正、副本和邮费等)38元。

  三、你部收取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你部收取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工本费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本文自2002年8月l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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