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复函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药管械[2000]80号    发布时间:2000-02-10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中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疗器械司联系。

  特此通知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的名称变更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暂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34号)中有关原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此复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二月十六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