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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人薪[1986]67号    发布时间:1986-07-14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你部(86)城劳字第140号函悉。考虑到环境卫生职工的工作条件差等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务院同意,适当提高现行的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卫生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由每人每天二角、三角、四角,提高到六角、七角、八角。

  二、执行环境卫生津贴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干部参加劳动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时,按天计算,按照干同样工作的工人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的时间,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增加的开支,仍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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