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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劳人薪[1986]41号    发布时间:1986-04-24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

  关于你部要求调整海上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调整海江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指标,通知如下:

  1.你部所属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津贴标准(黄、渤海区1.7元,东海区1.8元,南海区2.1元)的基础上各提高0.5元。调整后的标准为:黄、渤海区2.2元,东海区2.3元,南海区2.6元。水产其他海上船轮作业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2.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企业所需费用列入工资总额,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费用可列行政事业费开支。上述经费在财政核定的财务包干、预算包干指标中自行调剂解决。

  3.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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