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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港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人薪[1988]17号    发布时间:1988-04-11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整顿艰苦地震台站津贴的报告》(〔88〕震发人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改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3〕338号文)规定的津贴标准执行。其他事宜亦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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