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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增设和修改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法规文号:中银财[1997]910号    发布时间:1997-10-2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增设和修改部分会计科目:

  一、增设“0290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凡已作废或停止使用的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用此表外科目核算。

  收到作废或停止使用的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时,收记本表外科目;销毁或移交主管行时,付记本表外科目。

  二、修改以下会计科目

  (一)将原“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二级科目的核算内容修订为:凡发有全国联行行号并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电子汇兑系统的国内联行,相互间办理本、外币异地结算和银行内部资金划拨的,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二)将原“914辖内电子联行往来”科目核算的内容修订为:

  凡经批准参加省辖电子汇兑系统的辖内分行、支行、办事处间,在办理本、外币异地结算和银行内部资金划拨往来,通过管辖分行进行资金清算的,用此科目核算。

  (三)将原“0591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代号,修改为“0586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

  凡核定给中央限额单位的经费限额,用本表外科目核算。

  各行收到此文后,速转辖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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