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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高大豆、豆油收购价格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86]商财联字第8号    发布时间:1986-04-15   发文单位:商业部、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86)价农字第40号《关于调整大豆收购价格的通知》已下达你省(区)执行。现将大豆、豆油收购价调高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豆、豆油收购价格调高后,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粮食企业购进的大豆、豆油一律按调高后的收购价入帐。一九八六年九月底大豆、豆油的平价库存,应按原收购价与调高后的收购价差额计算调整帐面金额。属于商品周转库存的增值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库存的增值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粮食系统内部调拨和供应出口大豆、豆油的调拨作价原则,仍按现行规定不变,但计算调拨价的收购价,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按新的收购价计算。

  三、关于调高大豆、豆油收购价应增加的提价补贴,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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